鸡东县营商环境投诉举报监督案件办理制度

费嘉琪  录入时间:2021-05-14  来源:鸡东县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第一条为优化我县营商环境,维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黑龙江省营商环境监督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鸡东县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办理营商环境投诉举报案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负责建立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举报办理制度,明确投诉举报办理机构和具体程序,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营商环境投诉举报案件办理工作。

第四条各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应当配合做好营商环境投诉举报案件办理工作。

第五条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办理机构应当保证投诉举报渠道畅通,并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布营商环境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地址等投诉举报方式。

第六条县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投诉举报办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投诉人、市营商局以及县领导交办、转办、督办的投诉事项;

(二)召集相关部门研究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办理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办理重大投诉事项;

(三)在规定时限内将营商环境投诉举报案件办理情况反馈投诉人。

第七条投诉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复议机关、信访机构、仲裁机构等单位已经立案,尚未结案或者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的;

(二)匿名投诉举报的;

(三)没有新的证据重复投诉举报的;

(四)没有具体的投诉对象、请求、事实、理由或者相关证据的;

(五)属于市场主体之间民事纠纷的;

(六)其他不属于营商环境主管部门监督范围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无权处理的。

第八条投诉举报人提交投诉举报材料要求:

(一)投诉举报书(加盖公章)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五)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证据材料复印件

(七)承诺书(加盖公章)

第九条投诉举报接待程序:

(一)登记。对投诉举报线索及时登记,详细记录投诉人、受理时间及投诉内容;

(二)审查材料。自接到投诉举报材料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向投诉举报人提出补充证据材料等要求;

(三)不予受理的。接待人员直接告知投诉人,投诉事项不在营商环境部门受理范围内,请依法向有权部门反映。

(四)县本级受理的。接收投诉举报材料(填写投诉材料接收清单),告知投诉人反映事项已接收,按照营商环境部门受理程序办理,请耐心等待。如需要补充材料的,告知投诉人尽快补充,待材料补充齐全后才能启动受理立案程序。

(五)移交事项的。告知投诉事项不在营商环境部门受理权限范围内,无权受理,引导其向有权受理的单位或部门反映。如遇特殊情况需收取材料的,告知投诉企业按照《黑龙江省营商环境监督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将投诉举报材料移交相关部门,相关办理情况,请向其咨询。

(六)转办事项的。告知不在营商环境部门受理权限范围内,引导其向有权受理单位或部门反映。如遇特殊情况需收取材料的,告知投诉企业按照《黑龙江省营商环境监督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将投诉举报材料转交相关部门,相关办理情况,请向转办部门咨询。

(七)直接查办。采取监督走访、询问调查、约谈有关单位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要求被投诉单位提出答复等方式对投诉举报案件进行调查、核实,涉及多部门的投诉举报案件,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参与调查、核实;

(八)反馈意见。投诉举报办理机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办结投诉举报案件;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经县营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案件办结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情况向投诉举报人进行反馈;

(九)结案存档。应在案件办结后五日内,按照案卷装订要求装卷归档,备查。

第十条投诉举报办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投诉人、被投诉人的商业秘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一条投诉举报处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认真核查处理投诉举报案件。

第十二条投诉举报人应当遵循诚实、守信、自愿、合法的原则,如实向营商环境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投诉材料,列明投诉事项基本情况、相关证据材料、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委托他人代理投诉的,应当提供投诉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三条投诉举报人应当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得弄虚作假、捏造事实、蓄意诬陷被投诉人。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监督案件办理的,案件中止:

(一)案件处理需要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复议机关、信访工作机构、仲裁机构等未审结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

(二)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三)其他需要中止案件的情形。

案件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案件办理。

笫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诉举报案件终止调查,投诉案件结案:

(一)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的行为损害营商环境,责令其依法履行职责,纠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

(二)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的行为未损害营商环境或者投诉举报事项与事实不符的;

(三)经依法调解、和解达成协议的;

(四)投诉人自愿撤回投诉的;

(五)受理后发现无权受理的。

第十六条对于有明确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行业的投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鸡东县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鸡东县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2021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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